(長大發〔2017〕42号)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課程考核是教學環節的重要組成部分,是根據教學大綱要求檢查學生對各門課程掌握、理解程度的重要手段,也是評定學生學習成績的主要依據之一。通過課程考核,引導教學改革發展方向,強化學生的學習動機,激發學習興趣,培養進取精神,促進學生學習能力和綜合素質的全面提高。
第二條 通過課程考核,全面客觀地評價教學目标的實現程度,判定教學質量的優劣,檢驗教學工作成效,找出問題原因,尋求針對性的改進措施,改進、控制和保障教學過程中的質量,對教學工作實施全面質量管理。
第二章 考核方式和時間
第三條 考核分為考試和考查兩種。根據課程性質、特點、内容,考核可以采取筆試(開卷、閉卷)、機試(開卷、閉卷)、口試、口試筆試兼用、聽力考試、面試、理論考核與實踐能力考核(實驗、實習、設計、作品、論文、社會實踐)相結合等多種形式進行。具體的考核方式由任課教師根據課程的性質、特點和教學目标拟定,并由開課學院(部)審定,任課教師應在開課時向學生公布。
第四條 筆試和機試的時間一般為90~180分鐘(藝術類除外),考核題量應與考核時量相吻合。聽力考試的時間一般為50~70分鐘。口試(面試)的時間一般為每人10~30分鐘。考核時間不得在考核過程中臨時更改。
第三章 考核資格審查
第五條 學生考核資格由任課教師和學生所在學院(部)确認。凡具有下列情況之一者,應取消其參加相應課程考核的資格:
(一)缺課累計超過該門課程教學時數三分之一的;
(二)缺交作業(包括實驗報告)累計超過該門課程作業量三分之一的;
(三)實驗(實踐)教學部分考核不合格的。
第六條 任課教師負責審核學生考核資格,考核前1周将取消考核資格的學生名單(注明取消考核資格的原因)報送學生所在學院(部)複核,複核後,學院(部)應将複核結果分别通知學生本人。同時,各學院(部)複核彙總後,報學校教務處備案。凡不具備考核資格擅自參加考核的學生,其成績作無效處理。
第七條 被取消考核資格者,應按《2003网站太阳集团學生學籍管理辦法》重修或改修。
第四章 考試命題與成績評定
第八條 凡公共基礎課、專業基礎課和同一課程有兩人以上(含兩人)教師分班任教的課程的考試試題,應根據教學大綱、考試大綱統一命題,其它課程的考試試題應由主講教師按該課程的教學大綱、考試大綱命題,并報課程歸屬學院(部)審核。
第九條 考試命題要根據學期授課計劃和教學大綱、考試大綱規定的範圍,制定雙向細目表,根據雙向細目表編制試卷。制定雙向細目表的原則是:
(一)試卷對課程内容的覆蓋面大,覆蓋率應達到85%以上,題量适當,題型多樣,分值分配合理;
(二)試題有一定的難易梯度,能分辨學生學習掌握的情況。試題的難度層次要求基礎理論、基礎知識、基本技能(以下簡稱“三基”)部分占60%左右,綜合性并有一定難度的題占30%左右,較高要求并有相當難度的題占10%左右(每門課程可根據實際情況适當調整比例)。
第十條 正确掌握命題範圍與内容。命題必須以本科人才培養方案和課程教學大綱、考試大綱為依據,但不應局限于教材和課堂教學中教師講授的範圍,還應包括相關參考書的有關内容,最大限度地拓展學生的知識面,注重知識的遷移和綜合應用。命題要體現本課程的教學目的,重點突出知識的應用性和實踐性。試題内容既要考核學生對基礎理論、基礎知識掌握的深度、廣度和對基本技能掌握的熟練程度,又要考核學生融會貫通,綜合運用所學知識分析問題和解決問題的能力,特别要注重考題對啟發學生創新思維和培養學生實踐能力的引導作用。
第十一條 各門課程在命題時應拟定覆蓋面、試題份量、難易程度相當的A、B兩套試卷,兩套試卷的試題重複率不得超過15%,同時,本年度試卷與前兩年試卷重複率也不得超過15%。試題要嚴謹明确,避免産生多義、歧義或誤解的情況。試卷插圖要準确、清楚。A、B兩套試卷必須經教研室主任和主管教學的副院長審查并簽字。
第十二條 試題拟定後,須制定參考答案和評分細則(主觀題應提供“答案要點”)。評分标準應合理公允,便于把握,對答題的每個要點應分别給出評分要求。
第十三條 口試應采取分組抽簽方式進行。考簽的命題必須以教學大綱、考試大綱為依據,覆蓋面廣,着重考核學生對本課程“三基”的掌握程度及應用能力。命題時,題意要清晰明确,文字準确簡練,避免歧義或誤解。考簽中不可直接選用近兩年已在同類考試中用過的試題。每張考簽的容量和難易程度力求均衡适度。考簽的數量應多于一個口試小組的學生人數。學生在第一次抽簽後,如不能回答簽上的題目,經教師同意後可進行第二次抽簽,但不能進行第三次抽簽。凡抽第二次考簽所得成績,除及格外,其它均降一級記分。
第十四條 聽力考試的命題及成績評定參照筆試的相關規定執行。
第十五條 采用機試的課程應通過試題庫組卷。試題庫的考題數量必須足夠多,能随機組卷20套以上。組出的試卷必須符合教學大綱和考試大綱的要求,覆蓋面廣,能考核學生對本課程“三基”的掌握程度及分析問題、解決問題的能力。并且要定期更新試題庫的内容,以适應考試大綱的變化。
第十六條 音樂類專業的面試須由指導教師有針對性地選擇适當曲目提前準備練習。曲目應符合學生個人特點、能反映學生技能掌握程度。聲樂、器樂、鋼琴面試須背譜演唱(演奏)。面試現場評分教師不得少于3人。
第十七條 各學院(部)須重視試題庫和試卷庫的建設工作。公共基礎課、專業基礎課和内容相對穩定的專業必修課應建立試題庫或試卷庫。其它課程在條件具備的情況下也應建立試題庫或試卷庫。對已建立的試題庫和試卷庫應做好維護與更新,确保與現行教學大綱、考試大綱相符。
第十八條 試卷評分細則要求科學、合理、規範;閱卷人必須嚴格按照事先确定的評分細則評卷,做到公平、公正、無誤。
第十九條 公共基礎課、專業基礎課及同一門課程有兩人以上(含兩人)教師分班任教的專業課或專業基礎課,要求統一考試時間,并采用流水作業的方式集中閱卷。
第二十條 所有筆試試卷一律用紅筆批閱。
第二十一條 試卷記分必須同時記有卷首分、題首分和小題分。每題評閱記正分,全錯和未答題應記“0”分,全對記滿分,未全對的主觀題應标出知識點分或觀點分,客觀性題目隻能打滿分或零分,不得出現其它随意性分數。
第二十二條 每本試卷必須有評卷人和複核人簽名,試卷評閱記錄(包括每題評分或總成績)不得随意更改,若因誤判或漏判确需更改時,應同時有評卷人和複核人等至少兩人簽名。
第二十三條 試卷評閱完畢應填寫試卷分析表(一般以行政班為單位,分級教學、俱樂部制教學、考查課以教學班為單位)。每份試卷分析表應以該門課程教學大綱、考試大綱為依據,以課程的教學目标和要求為标準,從定性和定量的角度認真分析學生的答題情況,重點就學生對該課程知識的掌握與運用情況、相關能力目标的實現、教與學各方面存在的主要薄弱環節進行歸因分析,并據此提出針對性較強的教學改進措施。
第二十四條 對卷面成績出現超過30%以上不及格或80%以上學生成績為優秀的情況,要立即向開課學院(部)院長報告,查找原因,學生成績暫不得公布和網上錄入。
第二十五條 确因試卷難度或題量偏大(或偏小)造成大面積學生考核成績分布不合理時,應提出重考或對該課程成績作加權處理等整改方案。課程重考或對課程成績作加權處理的方案必須經過教務處批準,作好相關記錄。經批準後,按整改方案實施結果登錄學生成績,并将批複連同試卷一并歸檔。學院(部)不可擅自組織重考或作加權處理。
第二十六條 對不按照課程教學大綱教學或不按照考試大綱要求進行考核而出現的學生課程成績分布極不合理,導緻課程重考等現象,學校将組織專家對任課教師進行課程教學質量專項鑒定,若确屬教師責任,将追究當事者的責任,并作為教學事故處理。
第二十七條 考試課程按百分制評定成績,總評成績由期末考試成績和平時成績綜合評定。
(一)期末考試成績一般占總評成績的70%,平時成績占總評成績的30%。期末考試成績和平時成績的比例構成可依據課程教學要求進行适當調整,期末考試成績占總評成績60%以下的課程需注明詳細考核辦法并由所屬教研室研究并簽署意見,提交學院(部)分管領導審核批準,交教務處備案。
(二)平時成績評定的依據包括:課堂提問、課堂讨論、期中測試、測驗、實驗、作業、課程論文、出勤等。其中,實驗部分的成績所占比例應符合教學(考試)大綱要求。平時成績評定必須在《學生成績登記表》上有相應的記錄和反映,平時成績一旦确定,不能随意更改。
(三)期末考試卷面成績低于50分者,不能參加該課程總成績的評定,也不能取得學分。
第二十八條 逐步推廣考教分離。為了增加考試的信度、效度和區分度,逐步在條件成熟的公共基礎課、專業基礎課推行考教分離,由課程歸屬部門組織統一命題,統一閱卷。
第五章 考查命題與成績評定
第二十九條 采用試卷方式的考查,其試卷命題必須以教學大綱為依據,覆蓋面廣,着重考核學生對本課程“三基”的掌握程度以及分析問題、解決問題的能力。試卷名稱必須與教學計劃規定的課程名稱一緻。試題題意要清晰明确,文字準确簡練,避免歧義或誤解。在同一套試卷中,主觀性試題和客觀性試題的分值比例應符合本課程的性質、特點和教學目标要求。
第三十條 閉卷考查的試題,“三基”部分一般占70%,且難度适中,綜合性及有一定難度的試題一般占30%;開卷考試的試題,應注重考核學生綜合運用“三基”分析問題、解決問題的能力,試卷要體現綜合運用。試題答案不能含有可從教材或其它允許攜帶的資料上直接抄錄的内容。
第三十一條 采用口試、聽力、面試、上機操作等方式的考查,其命題和成績評定參照考試的相關規定執行。
第三十二條 實行提交論文、設計或作品等方式的考查,可采取統一命題、統一選題或任意選題等多種方式進行。統一命題即統一命制一定數量的題目,要求學生按指定的題目進行撰寫(設計);統一選題即統一命制一定數量的題目,要求學生在提供的題目範圍内選題進行撰寫(設計);任意選題即學生任意選擇與該課程内容相關的題目進行撰寫(設計)。不論采用何種方式,其考核内容均須符合本課程教學大綱要求。
第三十三條 實驗課程的考查應注重課程教學過程中的形成性考核與課程結束時的終結性(鑒定性)考核相結合。形成性考核要求每個實驗項目由預習、實驗操作和實驗報告三個環節按比例評分;終結性(鑒定性)考核要求着重考核學生對實驗理論和技能的掌握程度及分析問題、解決問題的能力。在課程結束時,依據教學大綱要求,拟定實驗考核題目,并對實驗方案(含實驗原理、方法、儀器材料選配等)、實驗操作(含儀器安裝調試情況、操作規範熟練程度、數據完整及準确性等)和實驗報告(含實驗内容、數據處理、結果分析等)給出評分細則。若以實驗課程結束時提交的作品作為對該實驗課程的終結性(鑒定性)考核,應依據教學大綱要求,采用統一命題、統一選題或任意選題等方式進行。
第三十四條 實習、課程設計(學年論文、綜合實驗)、畢業設計等集中性實踐教學課程的考查,由各學院(部)按教學大綱的要求,參照教務處的相關規定執行。
第三十五條 考查試卷應使用學校統一的模闆制作,由教務處負責統一印制,并采用教務處統一印制的《2003网站太阳集团考查課程專用答題紙》進行答題或在試卷上直接作答。
第三十六條 除試卷之外的其他方式考查,由教研室(實驗室)負責命題的審核、制作和管理,課程歸屬學院(部)負責審定及抽檢工作。
第三十七條 考查課程的試卷、論文、設計、作品等的評閱工作由相關任課教師或指導教師負責。評閱時,須有《參考答案及評分細則》或各學院(部)制訂的成績評定參考标準,并保留評閱記錄。
第三十八條 考查課程的總評成績采用五級記分制:優秀、良好、中等、及格、不及格。90~100分為優秀,80~89分為良好,70~79分為中等,60~69分為及格,59分及以下為不及格。
第三十九條 考查課程的總評成績一般由期末考查成績和平時成績綜合評定。平時成績評定依據包括:提問、課堂讨論、期中測試、測驗、實驗、作業、課程論文、出勤等。平時成績評定必須在《學生成績登記表》上有相應的記錄和反映。
第四十條 實驗(實踐)課程的成績評定一般按形成性考核成績占70%,終結性(鑒定性)考核成績占30%的比例計分。除此之外的其他理論課程,總評成績一般按期末考核成績占70%、平時成績占30%的比例計分。成績評定比例構成可根據課程教學要求進行适當調整,期末考試成績占總評成績60%以下的課程需注明詳細考核辦法并由所屬教研室研究并簽署意見,提交學院(部)分管領導審核批準,交教務處備案。
第四十一條 畢業設計、課程設計(學年論文、綜合實驗)、實習、社會實踐等集中性實踐教學環節的考查成績評定,依據各學院(部)制訂的成績評定參考标準及教務處的相關規定執行。
第四十二條 學生思想品德的考核、鑒定,采取個人小結、師生民主評議等形式進行。學生體育成績評定要突出過程管理,可以根據考勤、課内教學、課外鍛煉活動和體質健康等情況綜合評定。
第六章 制卷和試卷管理
第四十三條 考試試卷和考查試卷應分别按2003网站太阳集团相應的試卷模版格式制作,并注明“開卷”或“閉卷”字樣,以及考試時量和學年學期,用計算機打印輸出。
第四十四條 學校教務處統一組考的公共基礎課考試試卷由課程歸屬學院(部)安排專人于考試前兩周送交教務處統一制卷。學院(部)組考的專業基礎課、專業課考試試卷和考查試卷由課程歸屬學院(部)于考試前一周交教務處統一印制,并及時到教務處領取。嚴禁學院(部)派遣學生送印(或領取)試卷。
第四十五條 要做好試題的保密工作。教師不得指定考試重點或劃定考試範圍,更不得以任何方式洩露考試内容,接觸試題人員也不得以任何方式洩漏試題。考試完畢,試卷應如數收回,并由課程歸屬學院(部)妥善保管。
第四十六條 加強試卷管理、試卷分析工作。各學院(部)應在每學期對本單位考試的試卷進行抽樣分析,督促教師科學命題,并對教師評卷進行檢查,認真做好考試質量(效度、信度、難度、區分度等)分析評價和師生教學質量評價,及時将分析、檢查結果在本單位通報并報學校教務處。學校教學質量監控與評價辦公室每學期組織專家對全校考試試卷進行抽樣分析,對教師評卷情況進行抽查,并公布分析、檢查結果。
第四十七條 各學院(部)應嚴格按照本文件中關于考試(考查)試卷命題、評閱以及存檔的相關規定,認真組織本學院(部)試卷的命題、評閱及存檔工作。各學院(部)院長對本學院(部)試卷的命題、評閱與存檔工作承擔主要領導責任;主管教學工作的副院長承擔直接領導責任;教研室主任承擔直接責任;教學秘書須對本學院(部)試卷的命題、評閱及存檔進行形式審查。
第七章 成績管理
第四十八條 成績評定結束後,任課教師或指導教師應嚴格按要求工整、清晰、準确無誤地填寫《學生成績登記表》,并于學期結束前将成績錄入綜合教務管理系統,學院(部)将任課教師錄入的電子檔案成績打印輸出(一式兩份),經任課教師簽字,并經教研室主任或學院(部)主管教學工作的副院長審核簽字後,分别交教研室(實驗室)、學院(部)存檔。
第四十九條 學生可通過學校綜合教務管理系統查閱其所有課程的考核成績。
第五十條 教學(考核)過程中形成的原始成績檔案由學院(部)嚴格管理,不得遺失、不得擅自塗改,無關人員不得查閱。
第五十一條 任課教師或指導教師對成績評定負責;教務人員對成績的日常管理負責。凡在成績評定和日常管理工作出現差錯的依照《2003网站太阳集团教學差錯和教學事故認定及處理暫行辦法》給予相應處理。
第五十二條 學生如對評分有疑問,可以申請查卷,如成績有誤可以進行更改。查詢試卷和更改成績的具體辦法如下:
(一)查卷、更改成績時間
成績公布後兩周内(期末成績于下期開學一周内)可以申請查卷,并更改成績,逾期一律不予受理。
(二)查卷程序
1.由學生本人在教務處網站下載并填寫《2003网站太阳集团試卷查詢情況登記表》;
2.學生所在學院的教學秘書簽署意見,并報學院院長審核同意;
3.将試卷查詢情況登記表交至學校教務處,經審批同意後,通知該門課程所在學院(部),由該學院(部)安排教研室主任或其他教師會同評卷教師共同對試卷進行複查;
4.查卷結果由相關學院(部)填報,并經學院院長簽字,加蓋部門公章後報學校教務處。
(三)更改成績程序
1.經查實成績确實有誤,由任課教師本人在教務處網站下載并填寫《2003网站太阳集团更改課程成績審批表》;
2.任課教師報請所在學院(部)院長審核,并給出處理意見;
3.任課教師本人将審批表、學生所在班級的該門課程考卷裝訂冊一并送教務處主管處長審核;
4.教務處學籍辦根據審核結果于第三周統一辦理。
第八章 考核資料管理
第五十三條 期末考試、重修、補考或考查的各類考核資料由課程歸屬開課學院(部)負責整理并存檔。保存期為學生畢業後兩年以備必要時查閱。
(一)筆試課程考核資料存檔要求
筆試課程的考核資料分原卷冊、答卷冊、重修試卷冊三部分裝訂:
1.原卷冊的裝訂依序為:學校教務處統一印制的試卷裝訂封面、雙向細目表、原始命題試卷(AB卷)、AB卷答案及評分細則、命題審定單、考場情況記錄表、封底;
2.答卷冊的裝訂依序為:學校教務處統一印制的試卷裝訂封面、責任人簽名表、從綜合教務管理系統中打印輸出的課程成績單、手寫原始成績、試卷分析表、按學号排列的所有考生答題試卷、封底;
3.重修試卷冊的裝訂依序為:學校教務處統一印制的試卷裝訂封面(注明重修)、責任人簽名表(複印件)、從綜合教務管理系統中打印輸出的課程成績單、手寫原始成績(複印件)、所有考生答題試卷、封底。
(二)機試課程考核資料存檔要求
機試課程考核資料的考生答卷電子文件刻光盤保存,其餘資料分正常考試材料冊、重修考試材料冊兩部分裝訂:
1.正常考試材料冊裝訂依序為:學校教務處統一印制的試卷裝訂封面、雙向細目表、原始命題試卷樣卷、樣卷答案及評分細則、命題審定單、責任人簽名表(有人工閱卷部分)、從綜合教務管理系統中打印輸出的課程成績單、手寫原始成績、試卷分析表、封底;
2.重修試卷冊的裝訂依序為:學校教務處統一印制的試卷裝訂封面(注明重修)、雙向細目表、原始命題試卷樣卷、樣卷答案及評分細則、命題審定單、責任人簽名表(有人工閱卷部分)、從綜合教務管理系統中打印輸出的課程成績單、手寫原始成績(複印件)、封底。
(三)特殊考核方式課程考核資料存檔要求
特殊考核方式課程考核資料的電子文件刻光盤保存,其餘資料分正常考試材料冊、重修考試材料冊兩部分裝訂:
1.正常考試材料冊裝訂依序為:學校教務處統一印制的試卷裝訂封面、課程考核實施方案(加蓋學院公章)、從綜合教務管理系統中打印輸出的課程成績單、手寫原始成績、試卷分析表、考核過程資料、封底;
2.重修考試材料冊裝訂依序為:學校教務處統一印制的試卷裝訂封面(注明重修)、課程考核實施方案(複印件)、從綜合教務管理系統中打印輸出的課程成績單、手寫原始成績(複印件)、考核過程資料、封底。
(四)考查課程的筆試存檔材料包括:試卷、答題紙、原始成績單、從綜合教務管理系統中打印輸出的課程成績單、考場情況記錄表、參考答案及評分細則等。
(五)開學補考、返校補考等其他考試試卷按學期、課程、單獨保存。
第五十四條 實行口試考核的課程須将所有考簽(口試試題)、每個學生所抽簽的序号、得分和原始成績單等一并裝訂存檔。有口試錄音的,錄音帶(光盤)按年級、班、組分類另行保存。
第五十五條 實行聽力考核的課程應将試卷和原始成績單一并裝訂存檔。聽力考核所用磁帶按年級使用情況分門别類另行保存。
第五十六條 實行面試考核的課程須将所有面試試題、每個學生得分和原始成績單等一并裝訂存檔。有面試錄音(像)的,錄音(像)帶(光盤)按年級、班、組分類另行保存。
第五十七條 上機操作課程的考核應将考核所生成的電子數據刻制成光盤存檔。
第五十八條 實驗課程的考查必須存檔的資料包括:平時實驗的《實驗成績記錄本》;終結性(鑒定性)實驗考核的題目、學生實驗方案、實驗操作情況記錄表和實驗報告;将實驗課程結束時提交的作品的成績作為實驗考核成績時,要求保存作品原件或照片。
第五十九條 論文、設計、作品、實習報告、調查報告等應按教務處制定的有關模闆規範撰寫,與原始成績單一并存檔。
第六十條 違紀、作弊學生的需填寫《2003网站太阳集团違紀作弊登記表》連同有關違紀、作弊的文字證據,交至由學校教務處存檔。
第九章 緩考 缺考 補考 重修
第六十一條 學生在考核期間因病或因其它特殊原因不能參加正常考核者,可以辦理緩考。緩考的有關事項具體規定如下:
(一)緩考學生必須于考核前三天在教務處網站下載并填寫《2003网站太阳集团學生緩考申請表》。
(二)由學院(部)教學秘書和主管教學的副院長審核同意後,交由學生将《2003网站太阳集团學生緩考申請表》報送學校教務處審批。
(三)學生因本身不可抗拒的意外事件,或因家庭發生意外等情況而暫時不能辦理緩考手續者,應在事後及時将《2003网站太阳集团學生緩考申請表》及相關證明材料補交學校教務處。
(四)所有緩考課程的考核與下學期開學初的補考一并進行。
(五)緩考成績按實際考核成績處理。
(六)課程設計(實驗、實習)等集中性實踐教學環節不能申請緩考,隻能重修。
第六十二條 未辦理緩考手續無故不參加考試者,作缺考論處。凡缺考的學生,該次考核成績以零分計。
第六十三條 凡上一學期課程(課程設計等集中性實踐教學環節除外)考核不及格者均可參加下學期該課程的補考。
第六十四條 學生補考不及格、沒有參加補考或因有違紀作弊行為、缺考或被取消考核資格者可參加下一年級該課程的重修考核。學生在校期間,不限定重修次數。
第六十五條 考試課程的補考采用期末考試備用卷。重修考核與低年級期末考核同時同方式進行。補考、重修如需單獨命題,由學院(部)說明情況并提出建議,報學校教務處審批,其命題要求應與原課程考核要求一緻,不得降低難度,不得簡化程序。
第六十六條 考查課程的補考方式與正常考查的方式一緻,課程設計(實驗、實習)等集中性實踐教學環節不能在下學期期初補考,随下一年級重修。
第六十七條 補考成績及格一律以“60分或及格”記入成績冊,60分以下按實記。經批準緩考而參加補考的課程成績按實際考試成績登錄。
第十章 考核組織
第六十八條 考核期間學校成立考核工作領導小組,各學院(部)成立考核工作小組。教務處在學校考核工作領導小組的領導下開展具體工作,主要負責學校考核工作的組織、指導和管理工作。對有突破性改革的課程考核,各學院(部)領導要重點關注、支持,認真組織評閱、總結和推廣,對其中好的做法、經驗要及時向學校報告。
第六十九條 各學院(部)負責本部門組考課程的考核組織管理和考場巡查。學院(部)要在考試前召開會議,學習有關考核文件,熟悉考場紀律,明确崗位職責。
第七十條 學校相關部門要加強對學生的誠信教育,組織學生學習考場規則,培養學生誠實、守紀的作風。
第七十一條 課程考核分階段進行,學院(部)提出申請,教務處審核。考試可于課程結束後的第二周進行,考查一般在課程結束最後一周随堂進行。集中性實踐教學環節的考核時間,依照《2003网站太阳集团本科人才培養方案》及課程教學大綱的要求執行。期末考試課程原則上不超過5門。學校教務處統一組考的公共基礎課考核由教務處安排;跨學院(部)的專業基礎課考核由課程歸屬學院(部)與相關學院(部)協調安排;其它課程考核由各學院(部)自行安排。學院(部)組織考核的課程須在考核前兩周将考試安排表報學校教務處審核。
第七十二條 每個标準考場必須安排兩名監考人員。學院(部)組考的專業課和專業基礎課考核所需監考人員由學院(部)安排;學校教務處統一組考的公共基礎課考試所需監考人員由學校教務處負責安排。
第七十三條 采用撰寫論文、報告、設計、制作作品等考核方式的課程,應要求學生自覺遵守國家法律、學術道德規範,嚴格遵守基本引文規範、注釋規範,不得編造、篡改研究成果、實驗數據,不得抄襲、剽竊他人已發表或未公開發表的成果。凡有上述現象,一經查出,該課程按零分計,并按有關規定給予紀律處分。
第七十四條 實行筆試的課程考核,監考人員應嚴格按照考場規則,認真組織考試,如實填寫《考場情況記錄表》。采用撰寫論文、報告、設計、制作作品等方式的課程考核,指導教師應加強過程考核,認真審閱學生提交的作品,必要時應組織答辯。
第十一章 考場規則
第七十五條 考生必須攜帶身份證按時進入考場,聽從監考老師安排座次。入座後将有效證件放在桌面的左上方,以便核驗。考試中不得擅自變更座位,凡不聽從監考老師指揮者,不予發放考卷,并取消其當堂課程考試資格。
第七十六條 考生參加閉卷考試,除必要的考試工具外,不得攜帶與課程有關的書籍、筆記本、草稿紙,以及各種通信工具,如帶有規定之外的上述物品,應按監考老師指定的地點存放,否則按違紀處理。
第七十七條 考生必須按時參加考試,筆試遲到15分鐘者不得入場參加考試,機試不允許遲到,考試開始30分鐘後才能交卷,未交試卷不得中途退場結束考試。考生不得中途離場,若有特殊原因必須離場,須舉手示意,經請示監考老師同意後方可離開(在同一時間内因故暫時離開考場的考生隻限一人)。
第七十八條 考生在考場内必須嚴格遵守考場紀律,并保持安靜,不準吸煙。發現試卷印刷不清楚,考生應舉手詢問監考老師,但不得要求解釋題意。交卷後不得在考場附近逗留、談論。
第七十九條 考試結束鈴響,考生必須立即停止答題,并将試卷按順序整理好後扣放在桌面上,待監考老師允許後方可離開考場。考生離開考場時必須交卷,不得将試卷、答題卡和草稿紙帶出考場。
第八十條 考生必須自覺服從監考人員的管理,不得以任何理由妨礙監考老師進行正常工作。監考老師有權對考場内發生的問題,按規定做出相應處理。對擾亂考場秩序,恐吓、威脅考試工作人員的考生将移交學校保衛部門處理,必要時移交公安機關追究其責任。
第十二章 監考人員職責
第八十一條 監考工作是學校教學工作的重要環節,監考老師應認真履行監考職責,維護考試的公平、公正和嚴肅性,營造良好的學風考風。
第八十二條 監考老師應具備高度的責任感,熟悉考試組織工作。考前應準備好考生名冊、試卷、答題紙(卡)、考場情況記錄表、草稿紙等考試用具。考試過程中監考老師應忠于職守,集中精力監考,不得做與監考無關的事情。
第八十三條 監考老師須在考試前15分鐘進入考場,開考前10分鐘内應完成如下工作:
(一)宣講考場規則和注意事項;
(二)調整考生座位,普通教室考生之間間隔橫排不得少于兩個座位或一個走道,縱向對齊;階梯教室橫向要求與普通教室一緻,縱向隔排安排考生就座并對齊;
(三)指導考生将所帶書包、教材、筆記本、草稿紙、資料、通信工具以及其它與考試無關物品在指定的地點存放;
(四)分發考試專用草稿紙。
第八十四條 監考老師應在開考前5分鐘分發試卷。試卷分發前應向學生展示試卷袋密封條,并當衆拆封試卷袋。監考老師不得對試題的内容做出任何解釋,但發現試題文字印刷模糊或試卷本身有誤,必須查實後予以告知。
第八十五條 監考老師應于開考後15分鐘檢查學生有效證件,并督促考生在試卷指定位置上填寫相關考試信息。發現證件與本人不符,或填寫信息與證件不符應沒收試卷,并區分情況作作弊或清退出場處理。
第八十六條 監考老師必須認真監督考生考試,制止考生違反考試紀律的行為。發現考生違紀或作弊,須如實填寫《考場情況記錄表》以及《2003网站太阳集团違紀作弊登記表》。有關違紀、作弊的文字證據,應附在違紀作弊登記表後。用于作弊的其他工具,暫扣後交學校教務處。監考老師對于擾亂考場秩序者,有權直接逐出考場,但事後必須報告學校教務處。
第八十七條 考生提前交卷時,監考老師必須檢查試卷是否完整,密封線内信息是否填寫完整。對允許提前交卷的考生,監考老師還必須查收考生的所有草稿紙。考生一旦提前結束考試,監考老師不得再接收補交的部分答卷。
第八十八條 監考老師須在考試結束前10分鐘提示考生準備交卷。考試結束時,應立即宣布停止答卷,要求考生離開考場。
第八十九條 考試結束後,監考老師應準時收卷,并按學号順序清點,回收所有多餘和作廢試卷。試卷清點無誤後,監考老師應及時将試卷和考場情況記錄表送交學校或學院(部)的考試辦公室。此外,監考老師還必須清理考場,發現考生遺留物件,也應一并及時交到學校或學院(部)的考試辦公室。
第九十條 監考老師在監考期間不得做與監考工作無關的事情,遲到、早退、缺席、不認真履行監考職責、隐瞞學生違紀作弊事實、丢失學生答卷等行為均屬教學事故,學校将予以通報,并視情節輕重按學校有關規定嚴肅處理。
第十三章 考場巡視制度
第九十一條 在考試期間要加強考場巡視督導工作,建立學校、學院(部)兩級巡視制度,嚴肅考風考紀。學校巡視員由主管教學的校領導、教務處負責人擔任,負責全校考試工作的巡視。學院(部)巡視員由學院(部)領導、教學秘書、學生輔導員等管理人員擔任,負責本單位考場的巡視。
第九十二條 巡考人員主要職責是,檢查考場的考試紀律及監考人員執行考場規則的情況,巡考人員若發現監考人員有失職行為,應對其提出批評并責令其立即改正。
第九十三條 學院(部)巡考人員應盡職盡責,詳實記錄巡考情況,填寫好《2003网站太阳集团考場巡視登記表》,并及時送交學校教務處。
第十四章 考試違紀、作弊的認定及處理
第九十四條 考生不遵守考場紀律,不服從考試工作人員的安排,有下列行為之一者,屬考試違紀行為:
(一)攜帶規定以外的物品進入考場或者未放在指定位置者;
(二)未在規定的座位參加考試者;
(三)考試開始信号發出前答題或者考試結束信号發出後繼續答題者;
(四)在考試過程中旁窺、交頭接耳、互打暗号或者手勢者;
(五)在考場或者教育考試機構禁止的範圍内,喧嘩、吸煙或者實施其他影響考場秩序行為者;
(六)未經考試工作人員同意在考試過程中擅自離開考場者;
(七)用規定以外的筆或者紙答題或者在試卷規定以外的地方書寫姓名、考号;
(八)其他違反考場規則但尚未構成作弊行為者。
第九十五條 考生違背考試公平、公正原則,有下列行為之一的,屬考試作弊行為:
(一)由他人冒名代替參加考試或者頂替他人參加考試者;
(二)攜帶與考試内容相關的文字材料或者存儲有與考試内容相關資料的電子設備參加考試者;
(三)把有關考試的内容寫在身上、課桌上或考試時視力可及的其他地方;
(四)抄襲或者協助他人抄襲試題答題或者與考試内容相關的資料者;
(五)搶奪、竊取他人試卷、答卷或者強迫他人為自己抄襲提供方便者;
(六)在考試過程中使用通訊設備者;
(七)将試卷、答卷(含答題卡、答題紙等)、草稿紙等帶出考場者;
(八)采用各種手段(抄寫、拍照等)将考試試題帶出考場外者;
(九)故意銷毀試卷、答卷或者考試材料者;
(十)交換試卷、答卷、草稿紙,或未經監考老師同意傳、接物品者;
(十一)以各種方式在試卷、答卷上标記考生識别信息者;
(十二)其他以不正當手段獲得試題答案、考試成績的行為;
(十三)評卷過程中被發現同一科目同一考場有兩份以上(含兩份)答卷答案雷同者;
(十四)考試工作人員協助實施作弊行為,事後查證屬實的;
(十五)其他應認定為作弊的行為。
第九十六條 對考試違紀者,第一次給予口頭警告;第二次終止考試。
第九十七條 對考試作弊者,分别給予下列處分:
(一)由他人冒名代替參加考試或者頂替他人參加考試者(含校外代考)第一次給予留校察看處分,情節嚴重者給予開除學籍處分,第二次直接給予開除學籍處分;
(二)其他作弊行為按以下處理:
1.第一次作弊者,給予記過或以上處分,該科成績記為無效;
2.第二次作弊者,給予留校察看或以上處分,該科成績記為無效;
3.第三次作弊者,給予開除學籍處分。
第九十八條 組織作弊或者向他人出售考試試題或答案牟取利益者給予開除學籍處分。
第九十九條 結業生參加我校相關課程考核,如認定有本規定第九十五條任何一種作弊行為的,該科成績記為無效。
第一百條 考試工作人員考試過程中發現考生有本規定第九十四條、第九十五條所列考試違紀、作弊行為的,須如實填寫《考場情況記錄表》以及《2003网站太阳集团違紀作弊登記表》,并由兩名以上考務人員進行事實調查,收集、保存相應的證據材料,并在調查事實和證據的基礎上,提交相關材料到教務處,由教務處對所涉及考生的違規行為進行認定。
第一百零一條 《考場情況記錄表》以及《2003网站太阳集团違紀作弊登記表》作為認定考生違規事實的依據,應當由兩名監考老師或者考場巡視員、考務員簽字确認。考試工作人員應當向違紀或作弊考生告知違紀或作弊記錄的内容,要求考生書面報告事情經過并簽字認可。考試結束後,監考老師将認定簽字的《2003网站太阳集团違紀作弊登記表》、學生本人試卷、違紀(作弊)證據等相關材料送學校教務處。
第一百零二條 違紀與作弊學生的處理意見由主考審核後,正式文件由學校發文公布。
第十五章 附則
第一百零三條 本辦法規定自下發之日起開始執行,原《2003网站太阳集团課程考核管理暫行規定》(長大發〔2013〕38号)同時廢止。學校其他有關規定與本辦法不符的,以本辦法為準。
第一百零四條 本規定由教務處負責解釋。
第一百零五條 國家統一考試的考務工作按教育行政部門有關規定執行。